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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徽、党旗使用规定

时间:2017-08-21    来源:党建网微平台    编辑:中心医院

    《党章》第五十三条规定:“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。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。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。”

 

 

 

党徽的使用范围是:

  (1)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、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的印章(印模)中间应当刻有党徽图案;

  (2)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、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、代表会议,应当悬挂党徽,并在党徽两侧各布五面红旗;

  (3)党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、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、证件上,可以印党徽图案;

  (4)党内出版物上可以印党徽图案。除上述情况外,使用党徽及其图案需经县级和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。

 

  党旗的使用范围是:

  (1)召开党的基层代表大会,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;

  (2)举行重大庆祝、纪念活动,党日活动;

  (3)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、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会议室,可以悬挂党旗。按照国旗法规定应升挂国旗的场所,一般不同时悬挂党旗。

 

  党旗的通用规格有下列五种:
  (一)长288厘米,宽192厘米;
  (二)长240厘米,宽160厘米;
  (三)长192厘米,宽128厘米;
  (四)长144厘米,宽96厘米;
  (五)长96厘米,宽64厘米。

  在特定场所需要使用非通用规格党旗的,报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。用于悬挂的党徽的具体尺寸,由使用党徽的党组织提出并报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批准。

  注:悬挂党旗党徽,应当置于显著位置。使用党旗党徽及其图案,应当严肃、庄重。不得使用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旗党徽。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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